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明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4年6月6日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9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為販賣第一級毒品5罪、販賣第二級毒品1罪、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1罪、轉讓偽藥罪1罪、非法持有子彈1罪,犯罪時間於104年6月至同年9月期間,間隔不遠;又除非法持有子彈罪外,其餘各罪均與違反毒品相關法令有關,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相似,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一情,有本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販賣第一級毒品

非法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06/17

104/09/22(依判決書逕為更正)

104/09/20(依判決書逕為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5/03/31

105/09/30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05/03/31

105/10/18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4/05/12

104/08/24

104/08/27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05/09/30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06/07/25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偽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4/08/31

104/09/07

104/06/17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橋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同左

105年度簡字第4217號

判決日期

105/09/30

同左

105/10/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上

確定日期

106/07/25

同左

105/11/08

備註

編號2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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