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馬瑞麟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瑞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馬瑞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8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