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部分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9日

①112年11月24日

②112年11月17日

113年1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5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22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3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9月19日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月(4罪)

②有期徒刑3月(2罪)

③有期徒刑2月(1罪)

以上7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9日

①112年9月23日、112年10月21日、112年11月29日、112年11月23日

②112年11月16日、112年11月23日

③112年9月30日

113年3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951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870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4號

113年度簡字第2012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6日

113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4號

113年度簡字第201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3年1月16日

②113年3月23日

①113年4月27日

②113年4月22日

①113年3月29日

②113年4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96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7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7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20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2043號

114年度簡字第876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1月22日

113年8月30日

114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20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2043號

114年度簡字第87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19日

114年4月16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0

11

(本欄空白)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2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865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87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33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3月11日

114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87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3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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