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部分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9日
①112年11月24日
②112年11月17日
113年1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5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22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3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9月19日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月(4罪)
②有期徒刑3月(2罪)
③有期徒刑2月(1罪)
以上7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9日
①112年9月23日、112年10月21日、112年11月29日、112年11月23日
②112年11月16日、112年11月23日
③112年9月30日
113年3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951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870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4號
113年度簡字第2012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6日
113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774號
113年度簡字第201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3年1月16日
②113年3月23日
①113年4月27日
②113年4月22日
①113年3月29日
②113年4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96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7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7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20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2043號
114年度簡字第876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1月22日
113年8月30日
114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20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2043號
114年度簡字第87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19日
114年4月16日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0
11
(本欄空白)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2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865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87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33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3月11日
114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87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3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