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法定代理人 許雅琴
被告 呂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議出席名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交付民國114年4月20日舉行雅歌樂器巴哈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議之出席名單」,核其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性質上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