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2號
再審聲請人 杜佩芬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周坤樺 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0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7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陳薇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