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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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
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程序費用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