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忠漢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忠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四十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上訴本院以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一七號判決,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五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一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六年七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六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六年六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