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鳳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鳳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上訴本院以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六五0號判決,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一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六年五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六年五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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