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25號再審原告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吳良宜 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4,2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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