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宮建國上列受刑人因犯強制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宮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一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十八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該監一0五年第八次身心治療評估會議及一0五年第四次輔導評估會議鑑定通過,其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業於一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即刑期屆滿日為一0六年八月十七日,尚無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之刑期日數,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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