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原上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竟成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5年8月2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