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71號債權人 黃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美玲 、 吳曉佩 、 王淑美 、 郭玉鳳 (原名: 郭玉蕉 )、 張錫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貳仟元。
二、陳報各債權人應負擔之金額。
三、提出各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