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VANMANH(陳文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九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MANH(陳文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RANVANMANH(陳文孟)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八五八六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