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玉慶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玉慶前犯重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