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金國前詐欺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9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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