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7號上訴人甲○○
(送達地址: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以上上訴人與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確認股權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