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盧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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