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穩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5,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