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8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9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金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已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97年度繼字第9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12月11日苗院平家字第36935號函文、被繼承人板信商業銀行機車貸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