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送達代收人 楊慧玲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三條規定:「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現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任訴外人 許高財 之連帶保證人,因訴外人許高財向原告借款未還,爰依兩造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訴外人許高財所欠借款,乃就一定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是應認本件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應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