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介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有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附表:
欄別更正前更正後原裁定附表編號3「罪名」欄竊盜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