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原告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游芳瑜 律師被告 朱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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