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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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兆峻選任辯護人蕭銘毅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與告訴人 許弘賢 達成和解,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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