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訴訟代理人 呂政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伸宜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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