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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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0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強制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信成
法官吳冠霆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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