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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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