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60號
原告丁○○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朱俶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