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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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除字第3816號聲請人華昕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於支票號碼「VW0000000」聲請除權判決,本院亦宣告支票號碼「VW0000000」之票據無效,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