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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