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偵緝字第1415號、1416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將其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4年3月1日(羈押期間為3個月,期間之末日為94年2月2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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