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52號原告 羅允淇 被告 劉宥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8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法官吳書嫺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