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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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2號

原告 羅允淇

被告 劉宥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8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書嫺

法官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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