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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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984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邵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64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42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擴大合議審理範圍,目的在於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應類推適用同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之法律效果,以救濟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訴訟程序重大瑕疵。

二、被告於原審否認犯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原審變更刑法第320條第1項起訴法條,論處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規定得獨任審判之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獨任審判並為判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檢察官上訴持以指摘,有理由。

三、不論起訴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或是經原審變更法條之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均不得上訴第三審,為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另為適法裁判。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待陳述直接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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