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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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4,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時,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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