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
丁○○被告壽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巷16號甲○○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等於本院96年度勞安簡上易字第1號被告等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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