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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