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3月6日96年度易字第1190號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民國97年3月1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及其所自陳之居所,有送達回證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6月1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