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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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月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