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6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2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又,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