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796號抗告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罪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加重竊盜、竊盜等罪,應予減刑,且與不應減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顯然過輕,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下級審量定之刑,如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本件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9罪,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4月、7月、7月、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中6罪合於減刑,經原審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月又15日、3月又15日、2月、3月又15日、3月又15日,與不合減刑之其餘3罪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4月、4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失輕之情事,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抗告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