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壹貳伍毫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止,在其住所房間內及金門縣政府地政局之公共廁所內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經警持搜索票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在上開地政局查獲,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一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號不起訴處分。惟案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四一二五毫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三、吸食器乙組、吸食管五支及小吸管五支,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聲請意旨與前揭規定不符,不予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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