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78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ZG0000000-0、G00000000-0、G00000000-0、HA0000000-0、G00000000-0、HA0000000-0、G00000000-0、II0000000-0、G00000000-0、ZD0000000-0、G00000000-0、ZD0000000-0、G00000000-0、ZD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由遭警舉發,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列之罰鍰。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伊之配偶 高民 與乙○○發生合夥生意財務糾紛,故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交由乙○○保管,且乙○○書立之保管條載明:在保管期間一切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款,概由保管人乙○○負責,該車於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均非由伊駕駛,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等交通違規事由,均係以汽車駕駛人為受罰主體。而依卷附保管條影本所示,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連同行車執照、鑰匙交由乙○○保管,乙○○並承諾將負責繳納保管期間內該車之一切交通違規罰款。另證人即受處分人之夫高民於本院訊問時證稱:「我在九十一年間與乙○○經營合夥資產管理公司,我有欠他三、四萬元,後來因為對於公司的車輛處理方式與他不同,他可能因此懷恨在心,且我已經不希望再與他合夥,在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約我在太平市○○路的某處討論兩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且想終止兩人的合夥關係,但因當時我有案通緝,他叫警察把我抓走,由乙○○找我太太說要保管系爭車輛,作為這四萬元債權的擔保,我太太同意後他就把車拿走。該車由他拿走後,如何使用我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丙○○○、 廖啟祥 於本院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訊問時證述乙○○確有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及簽立保管條經過相互合致,足徵上開車輛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已脫離受處分人之實際掌控,其對於事後乙○○如何使用該車及有無交通違規等情事亦難支配監督。參諸該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警攔查當場舉發交通違規時,汽車駕駛人亦非受處分人或其夫高民,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監自字第0九五000六四七六號函檢附之交通違規紀錄一份在卷可憑,益足為證。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憑,堪可採信。則該車於附表所示之九十二年間各次違規時間內,均非處於受處分人實力支配之下,洵堪認定。受處分人既於附表所示時、地並無駕車行為,則對於附表所示交通違規事實,自非上開交通處罰規定之受罰主體,且屬無可歸責,依法即不得遽予裁罰,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未能審酌及此,遽予裁罰原汽車所有人即受處分人,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均予撤銷,另由本院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單號(中監違字第│違規時點、地點、事實│原裁罰內容│││裁六○-)│││├──┼───────────┼───────────┼──────┤│一│ZG0000000-0│92年1月30日16時04分、│新臺幣3000元││││國道四號5.1公里處│、記違規點數││││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而│1點││││不遵管制之規定││├──┼───────────┼───────────┼──────┤│二│G00000000-0│92年5月17日0時48分、│新臺幣1900元││││臺中市太原五號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三│G00000000-0│92年5月14日13時46分、│新臺幣1700元││││臺中市太原五號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HA0000000-0│92年5月11日13時19分、│新臺幣1900元││││大里市○○路○段│││││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五│G00000000-0│92年4月24日11時30分、│新臺幣1700元││││臺中市太原五號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HA0000000-0│92年4月17日14時39分、│新臺幣1900元││││大里市○○路與西湖街│││││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七│G00000000-0│92年4月7日16時24分、│新臺幣1900元││││臺中市○○路○段│││││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八│II0000000-0│92年3月22日14時49分、│新臺幣1700元││││臺一線185.5公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九│G00000000-0│92年3月13日11時03分、│新臺幣1700元││││臺中市太原五號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十│ZD0000000-0│92年3月11日13時38分、│新臺幣3000元││││國道一號276公里北上│││││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十一│G00000000-0│92年3月6日13時09分、│新臺幣1700元││││臺中市太原五號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十二│ZD0000000-0│92年3月5日07時37分、│新臺幣3000元││││國道一號276公里北上│││││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十三│G00000000-0│92年2月20日11時33分、│新臺幣1700元││││臺中市太原五號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十四│ZD0000000-0│92年2月2日10時55分、│新臺幣3000元││││國道一號241公里北上│││││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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