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七)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