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十一號
原告戊○○
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丙○○
庚○○右列第一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七十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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