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女性勞工」下加記載「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備有女工宿舍,或
有交通工具接送」;及第四行「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起」下加記載「
未遵守前開規定,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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