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五八號
  原   告 敦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治宇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