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五八號
原 告 敦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治宇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