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九九號
原 告 乙○豪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路○○號房屋為被告所有,並為原告所管
理之住戶,依規定每月應繳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七百四十元,詎被告自民國八
十四年十月份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止,均未繳納管理費,累計積欠四萬六千六
百二十元,迭經原告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四萬六千六百二
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所有之房屋位於店面,並未使用該大樓地下室停車場電動鐵門、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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