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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