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О九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素瓊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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