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38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九十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三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刑事責任部分,並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執行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期滿,於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甫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十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十二樓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再以其所有之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三時三十分許,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於臺中市○○區○○路與大墩四街口之騎樓處,因看見警方之巡邏車靠近,一時心虛遂加速逃逸,經警追緝後將其攔停,並在機車腳踏板上發現裝有鐵鉗一支、手套二付及大型飼料袋一個之黑色手提袋一只,經徵得乙○○同意後帶同警方前往上開住處執行搜索,因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只、其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使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及非其所有之注射針筒四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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