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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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且所提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全部扶助,有卷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憑,而其以相對人業已離開金門返回大陸,惡意遺棄聲請人、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婚姻關係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等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參照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董培祥